又是一起殺童案,而且是在光天化日,母親的陪同下發生的慘案。人神共憤,大概
是無庸置疑的;後續的處理,又牽扯出了死刑廢除與否?精神病患或是精神耗弱的
鑑定及人權?吸毒者,精神恍惚或是錯亂的當下,犯案時是否可以當成是精神病患?
如果可以,那喝醉酒犯案,時否也可以援例辦理?如果我們沒有這麼多的精神病院,
或是養護機構可以收容這些有傷害他人可能性的所謂的精神病患,那麼政府該如何來
保護我們這些可能受害的納稅人?尤其是年幼的小孩子。
有人會質疑,為什麼我們醫師老是判定這些加害人是精神病患?讓他們可以免除死刑,
甚至減刑?其實,要判定是精神病患是很嚴格的,但是也很困難的。記得當年做醫學生
精神科主任曾說:每個人其實都有精神上的問題,只是在程度上的差別。而且,刑法
上就有規定,精神異常的行為人,就有免刑、減刑的需要。醫師只負責判定是否是精神
病患,我們不負責判罪。最終,還是要由政府機關,想出一個可以讓大家接受的規則跟
處理方法,我們已經在經濟方面過的苦哈哈的了,別在讓我們連走在馬路上,都要提心吊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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