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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用來保障人權,但是可不是一定用來保障"好人"的.....

一個現行的毒販,可以進行拒捕,並且打傷執勤的員警,而且全程被清楚的錄音、錄影

下來;結果,可能是因為員警手腳太俐落,造成"被傷害"的不夠重,所以法院判刑輕傷害

罪,3個月有期徒刑,還可以易科罰金。

 

法院是因為要公平,所以不管被打的人是誰?理由是什麼?只看受傷的程度,來決定判決?

如果是這樣,那我們還需要法官、檢察官嗎?不用嘛!只需要一張驗傷單,上面註明是屬於

哪一種程度的傷害,就可以直接判刑了?今天,被打的是一位執勤中的公務員,而且是警察,

而且加害人還是一位現行罪犯,這樣的判決,是否過輕?而且這樣的判例下來,試問這些

可憐的基層警員,誰還要冒著受傷的危險,去抓罪犯啊?再者,今天打警察只被判三個月,

所以打一般人,可以被判得更輕囉?

 

最讓我不爽的是,被打的是一位嬌小清秀的女警;可惡的垃圾,拎北最不爽的就是男人

打女人,看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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